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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政府会计监督质效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政府会计监督是我国“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的监督,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公正性,为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会计造假行为、保护国家和投资者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政府会计监督的质效尚不尽人意,显现出诸多问题。 

  一是监管部门众多,监督职能分割,缺乏协同效应,监管成效大打折扣。现行《会计法》不仅赋予财政部门行使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范围,同时也赋予海关、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各自相应的实施会计监督的职能。法律法规并未对会计监督的权利进行层次上的合理划分和安排,造成监督职能分散、多头监管的局面,导致了重复检查、处罚尺度不一、监管资源浪费,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甚至出现不同政府会计监督主体各自为政、各取所需、滋生部门利益的现象。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对会计主体造假违规处罚标准过低,威慑力不足。政府会计监督对重大问题的轻处罚,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政府会计监督效力的发挥,降低了会计监督的震慑作用。会计主体造假违规成本较低,造成会计主体财务舞弊层出不穷,尤其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违规成本甚至大大低于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处罚惩戒作用不足。 

  三是政府部门会计监督力量相对薄弱,政府会计监督的成效未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一方面,当前各政府部门具有专业素养的会计监督专业人员较少,会计监督深度、精度不够。另一方面,政府会计监督更关注事后专项检查,监管手段较少,监管方式较为单一,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结合不够。 

  提高政府会计监督的质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措并举。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一是建立协同有序的政府会计监督体系,理顺我国政府会计监督主体之间的层级关系,构建以财政部门会计监督为主导、其他监督部门为辅助的多层次协同的会计监督机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财政部搭建全国统一的政府会计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各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实现信息共享,打通政府会计监督信息孤岛。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惩戒措施,加大对重大和恶意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三是加强政府会计监督部门自身建设,提升政府会计监督质量。既要加快提高政府会计监督队伍人员素质和能力,又要改变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事前事中的日常预警分析工作,尽力将重大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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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