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江苏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通告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7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8〕5号

各驻苏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下称《暂行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办将对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度银行账户进行年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银行账户年检的范围和方式

  (一)参加年检的单位范围

  根据上述财政部财库〔2016〕210号文件规定,除下列单位因其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交由中央单位自主负责而不再进行账户年检外,其余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1.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2.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单位;

  3.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

  5.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

  (二)参加年检的银行账户范围

  纳入管理范围的中央单位,除了由备案管理方式调整为单位自主管理方式的贷款转存款账户不需要进行年检外,其余的银行账户均应参加年检。

  (三)银行账户年检方式

  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中央单位,对应参加年检的单位,我办将每两年一个周期开展年检,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即每年确定部分单位进行年检,分两年完成对全部单位的年检。同时,对当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单位,下一年度继续实行年检。各单位可登陆我办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jsz.mof.gov.cn/),查询当年需要进行账户年检的单位名单(2017年度需进行年检的单位见附件)。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驻苏系统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内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办办理。

  (二)申报时间要求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一)《2017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导出的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并附TXT格式的电子文档。

  (二)《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年检承诺书》填写要清晰、准确。《年检承诺书》年检账户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年检账户排序要求:先排列审批管理类账户,后排列备案管理类账户。《年检承诺书》中的会计报表合计数,是指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的银行存款金额之和。报表合计数与实际存款数如有差异,应将差异的原因及构成情况在“备注”栏中作说明,或单独作书面说明。

  《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根据已申报备案的账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如有差异,应在年检之前补办备案变更或审批变更手续。

  (三)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工会报表和党费报表,2017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包括贷转存账户银行对账单、定期存单复印件)。

  报送的银行对账单装订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年检承诺书》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年检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印鉴复印不清晰的,需补盖开户行印鉴章或在旁边填写清楚补盖申报单位财务章。

  《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一致。对不一致的,如果是因为银行机构撤并、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需报送备案变更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如果是因为变更开户行造成的,则需履行审批手续。

  (四)若单位存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规定相关事项的,应将相关资料一并报送。

  上述报送的年检资料必须按照以下排序装订:《年检申请表》、《年检承诺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所有上报资料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为提高2017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成效,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预算单位务必做好年检前的备案管理工作:

  1.对已开设仍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应在报送年检资料之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

  2.对2017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保证金等账户,应在报送年检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有关撤销备案资料。

  3.请各预算单位结合2017年度年检申报工作,认真清理已报备案的信息是否准确和规范。例如:对于开户职能部门,一般应为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办公室,而不应是单位全称;对于开户银行,除地区性银行外(如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排序应是行名、地区、分支机构(如中国建设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银行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户有效期等。请各预算单位将备案申请表与批复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备案资料准确。

  (二)各单位在填报2017年度年检账户信息时,一律按照财政部财库〔2016〕210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账户管理类型填报。如党费账户,账户类型应填写备案类,无需填写财政分配码等信息。

  (三)请各预算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清理本单位和本系统的银行账户,做好2017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期准备和资料申报工作,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的省内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布置、督导及预审汇总工作。

  (四)年检审核工作结束后,我办将根据预算单位年检申报情况和审核结论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

  (五)本《通知》电子版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等规定,可登陆我办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jsz.mof.gov.cn/)查询下载。对于今后新出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办法以及我办开展银行账户监管情况,亦将及时通过该网站予以公布,请及时查询并对我办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附件:1.2017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名单

              2.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

  2018年1月10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