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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关于2021年“一上”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在苏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21-2023年支出规划和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8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将于20208月至11月,对在苏中央预算单位编报的2021-2023年支出规划和2021年“一上”部门预算进行审核。为做好本次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内容

2021年度“一上”预算编制审核的内容包括:人员基础信息、规范津贴补贴经费需求、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项目预算等4个方面。

(一)人员基础信息。

主要审核: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央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中央高校、公立医院)编制内新增在职人员(包括部分人员离退休后新增在职人员)的合理性,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规范津贴补贴需求。

主要审核:行政单位和参公单位规范津补贴经费需求,包括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分职级人员情况。

(三)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主要审核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合规性、合理性,分析核实单位资产存量情况。

新增资产包括:车辆、房屋(办公及业务用房)、租用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

(四)项目预算。

主要审核项目信息的完整性,经费需求的合理性。

二、审核方式

本次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现场审核为辅。我局将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将组织现场审核。需开展现场审核的单位,将另行通知。

三、各预算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一)“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

1.2021年“一上”预算报表、预算编制说明及系统参数。

2.主管部门批复的2020年预算。

(二)人员信息相关资料。

1.中编办或主管部门关于人员编制的批复(与上年没有变化的不需报送,纸质版)。涉及机构改革的,请说明变化情况。

2.单位人事部门2019年末人事统计报表,分别反映在职、离退休人员的职级、学历、年龄段人数的基础情况表。

3.201981日至2020731日人员变动情况,提供在职、离退休人员人数增减变动统计表(包括姓名、职务、增减变动时间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截至2020731实有人数与工资表人数不符的,需要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批复已实施职务职级并行的单位,工资表应包含但不限于:人员性质、行政职级、职务职级并行待遇职级及相应工资明细(按不同工资项目详细列示,不能只列合计数);已实施职务职级并行的上级批复文件。强调事项:工资表,必须标注序号、职级、各项金额小计合计数;若工资表原件没有标注,请在EXCEL表中加注,或手工在纸质表添加后再扫描。

5.单位人事部门关于人员构成情况说明,包括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在职人员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聘用及其他);新入职人员到岗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情况;人员超编情况说明。

6.对中央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在职人员的(包括部分人员离退休后新增在职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20197月底至20207月底间,编制内新增在职人员已经到位的证明资料,包括新增人员名单、录用通知书、身份性质证明等。

220207月底至20217月底间,预计编制内新增在职人员的依据、理由及人员和经费需求情况等的详细说明。一是单位职能情况,单位职能是否属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职能;是否属于市场主体难以解决的;相关职能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相关职能是否没有其他部门类似机构可以解决;是否可以通过已有人员调剂解决。二是单位现有人员和工作量情况,需要增加的人员数量及测算依据。三是需要增加安排基本支出财政拨款预算的,需详细说明经费需求及其测算的依据和方法。

320207月底至20217月底间预计减少人员情况,包括新增离退休人员、辞职、调离等。

(三)规范津贴补贴需求相关资料。

1.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情况详细说明,包括:是否已规范、规范的时间、分职级规范的标准、以后年度规范的要求或计划等。

2.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关文件依据(与上年没有变化的不需报送)。

3.截至2020731日分职级人员(包括在职、离退休人员)统计表及说明。

(四)新增资产信息相关资料。

1.关于申请新增资产的说明,截至20207月底存量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的资产台账及相关说明。

2.车辆:新增车辆原因及有关情况说明、2021年计划报废车辆一览表(如报废车辆号牌、型号、购置时间、裸车购置价、车辆类型、行驶里程、报废原因等)。

3.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租用的原因;如需主管部门等事先审核同意的,请提供书面同意依据资料;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要求,结合人均办公面积,提供测算面积依据。

4.有拟报废资产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预算相关资料。

1.项目文本(当年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项目立项的政策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等。

3.项目经费标准(部门标准)。

4.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评审项目的评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四、其他事项

(一)资料报送时间要求。上述部门预算审核所需的第(一)至(四)款资料,务请于821日前送达我局;第(五)款资料,可以以“一上”电子数据为准,并请于915日前送达我局。

(二)资料报送形式。上述资料中,中编办批复及相关说明请提供纸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余材料请提供电子数据(电子文档或纸质材料扫描文档),并通过光盘形式报送。请按单位、材料类别(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分类)、时间顺序归集、整理报送。系统单位由在苏牵头预算单位汇总报送(不需订本)。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15号银城大厦,邮编:210029

行政政法类(税务、海关除外)、社保类、金融类预算单位联系人:顾奋英,电话:025-51816283

行政政法类(税务、海关)、科教和文化类预算单位联系人:蔡伟,电话:025-51816289

经建类预算单位联系人:黄苏政,电话:025-51816226

农业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预算单位联系人:秦沁,电话:025-51816228

 

 

 

财政部江苏监管局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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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