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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员办:应从三个方面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前置性审核,是专员办转型后的一项新工作,为切实履行预算监管职能,我们认为在审核的具体环节、审核内容和工作模式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专员办审核的具体环节。财政部在布置2015年申报审核工作时,明确委托专员办开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前置性审核工作,但未明确专员办介入审核的具体环节,当地财政部门在布置申报工作时,专员办未有效介入。为使审核的具体要求提前下达到申报单位,提高专员办审核工作质量,建议财政部在每年布置审核工作时,明确专员办介入审核的具体环节,既便于地方财政部门与专员办联系,也便于专员办开展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审核依据的指标内容。我办在审核中发现,部分申报企业经营亏损严重,有的企业连续两年出现巨额亏损,但是审核人员并不能据此判断该企业绝对没有成长性,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控制审核风险,减少自由裁量权,同时鼓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文化龙头企业的作用,建议每年布置申报工作时,在申报企业的条件里添加企业经营利润指标,把那些成长性差,容易造成扶持资金浪费的项目排除在外。

  三是进一步改进专员办前置性审核的工作模式。目前审核模式是由各企业按省财政厅要求申报,再由省财政厅初审汇总报送部里,同时抄送我办进行前置性审核。这一模式的中间环节较多,且由于申报项目过多,省财政厅也无法充分履行审核职能。建议减少审核的中间环节,直接由企业报专员办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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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