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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江苏专员办转发关于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和文件规定,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对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专员办工作嵌入到财政部主体业务之中。重点加强了专员办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管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

  为更好地服务于驻苏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全面落实加强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全过程监管的要求,我办现将财政部《关于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4]64号)、《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5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9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及时向相关单位转发有关文件,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不断提升科学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二、加强工作联系,保障渠道畅通。各单位应明确预算工作分管领导、具体工作负责人、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并在今后工作中及时将本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告知我办,在调研成果、政策建议等方面做到信息共享。

  三、加强预算监管基础信息库建设。

  (一)按照建立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监管基础信息库的要求,请各单位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我办提供如下资料:

  1.2012至2014年部门决算系统上报的决算电子数据(刻录光盘)以及相应纸质报表(须盖单位公章)、部门决算报表编报说明和分析报告,2012、2013年部门决算批复文件复印件。

  2.2014、2015年中央预算管理系统上报的“二上”预算(预算表及预算附表)电子数据(刻录光盘)以及相应的纸质报表(须盖单位公章),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请我办关注的相关预算管理事项说明,包括本行业或系统的特殊规定等。

  (二)根据财政部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核要求,年度中间请及时将如下资料提交我办备查:

  1.2016年中央预算管理系统上报的“一上”预算电子数据(刻录光盘)和相应纸质部门预算报表(预算表及预算附表;须盖单位公章)。

  2.2015年机构编制、实有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2015年新增资产信息及配置情况。

  3.部门预算编制相关依据,包括制度文件和情况说明,如人员编制文件和实有人数说明、上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内部奖金分配办法、福利费支出的规定、医疗费使用规定、物业开支标准等。

  4.本行业或系统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体系的相关规定,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等资料。

  (三)在今后工作中请各单位按照上述内容和要求,及时将相关年度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等相关资料提交我办,以便我办及时掌握信息,更好地开展财政预算监管工作,更好地为各驻苏中央预算单位提供服务。

  

  

  附件:1.关于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4]64号)

            2.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5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98号)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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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