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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员办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驻苏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保障财政政策制度有效落实,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见附件1),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对中央部门驻各地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以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事项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财政监管,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财监〔2012〕81号通知印发)、《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试行)》(财监办〔2012〕15号印发)等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实施综合财政监管是财政管理方式的重要转变,是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提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专员办更好地服务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途径。综合财政监管的成果将由财政部统一向中央部门通报,并将逐步作为财政部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请各驻苏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综合财政监管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要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人员联络配合,共同推进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不断完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内部管理规程。

  二、落实责任,按要求及时报备非现场监管资料

  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主要是以采集预算、资产、财务和其他财政监管事项信息、分析信息资料、强化审核审批规程,通过建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监管信息库,完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机制等为手段,逐步实现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全覆盖。因此,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要落实职责,认真按照以下范围、内容和时间要求,积极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报备工作。

  (一)报备范围

  按照财政部授权,现阶段实施综合财政监管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范围是:中央基层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基层事业单位。报备相关信息资料,也按上述范围执行。在报备相关信息资料中需要协调和处理的诸如信息保密等其他具体事项,请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直接与我办相关分管处联系。对实施综合财政监管范围以外的其他中央基层事业单位,仍按财政部授权实施财政监管。

  (二)需要报备的信息资料

  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需要报备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内控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其他财政监管事项的相关信息、制度、资料。具体是:

  1、单位基本情况。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填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预算级次、主管部门、人员机构情况、联系方式、基本职能等。

  2、内控管理信息。主要包括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财务会计、银行账户、非税收入、津补贴和收入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3、预算管理信息。主要包括:(1)预算编制、执行、决算信息,具体为《中央部门“一上”预算报表》、《中央部门“二上”预算报表》及报表说明、“二下”预算批复、当年预算调整批复或《下达XXXX经费预算的通知》、《部门决算报表》、《中央基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见附件3)、《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等;(2)国库集中支付材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审核要求报送;(3)政府采购信息,具体为《政府采购预算》及说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报告、政府采购变更批复等。

  4、资产管理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报告及批复。

  5、财务会计管理信息,主要包括:(1)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具体详见《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4);(2)财务会计信息,具体为监管部门、审计机构出具的检查或审计结论、重大财政财务事项等;(3)银行账户资料,按照银行账户审核审批要求报送。

  6、其他财政监管事项信息,主要包括:(1)非税收入信息,具体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非税收入征收的政策依据等;(2)票据资料,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报送;(3)津贴补贴信息,具体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发放津贴补贴的标准或依据文件等。

  (三)报备时间、方式及相关要求

  信息资料报备采取定期报备和实时报备、纸质材料和电子信息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报备时间按《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资料报送表》(见附件5)的要求执行,报备方式原则上也按上述报备表的要求执行,如需要变更方式,请与我办分管处联系。

  各驻苏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及时向我办报备相关信息。我办将把是否及时、如实报备信息材料作为列入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明确内容,认真配合做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一)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资产、财务和其他财政监管事项。

  1、预算监管。一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督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按财政部授权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决算审核工作;三是按照财政部授权和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四是及时掌握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反映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资产监管。主要是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控,全面掌握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情况,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3、财务监管。一是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财务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实施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二是根据财政部授权,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4、其他财政监管事项。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监管、财政票据监管、津贴补贴监管、收入分配监管等。

  (二)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方式

  综合财政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非现场监管包括审核审批、数据分析、约请谈话等。现场监管包括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我办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中,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我办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办法)组织实施,请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积极予以配合。

  1、审核审批。对预决算审核、财政直接支付审核、银行账户审核等日常审核审批事项,按照现行制度执行。

  2、数据分析。对驻苏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备的信息以及其他渠道采集的信息,将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驻苏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实际,建立相应的数据分析指标,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评价。对数据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将采取约请谈话、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或开展专项检查。

  3、约请谈话。对数据分析中发现以及通过其他渠道掌握的疑点或尚未达到处理处罚条件的问题,将通过约请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谈话,进一步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约请谈话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个别约谈是指一次向一个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了解情况、核实疑点、督促整改的约请谈话。集体约谈是指一次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或系统管理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单位同时进行约请谈话。

  4、实地走访。需要实地了解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有关情况,或者跟踪督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时,实施实地走访。

  5、现场调查。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在开展专项检查前,为掌握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总体情况及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6、现场核查。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疑点、问题或重大事项,通过约谈或现场调查无法解决的,以及财政部文件规定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的监管事项,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7、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工作重点和年度检查计划,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组织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映实际困难和相关意见建议

  在推进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中,我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将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反映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实际困难、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为中央财政进一步调整、完善有关政策制度提供第一手资料。请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充分利用这一渠道,切实加强与我办的交流沟通,及时反映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监督,督促我办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廉洁行政

  对基层预算单位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我办将严格依法行政并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请各单位对我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情况和我办工作人员执行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加强监督,对我办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我办工作人员在与各单位的交往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可以向我办举报投诉。我办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百子亭8号,邮编210009。举报投诉电话:江苏专员办机关党委(纪检),025-83350077。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

  3、中央基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

  4、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表

  5、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资料报送表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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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