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江苏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预算监管专栏>政策法规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通知印发)和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3]92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和审核依据

  (一)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认真如实填报《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7)。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填制的附件1、附件7,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签章后报当地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

  (二)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2014年度改造计划,2013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2013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度各市、县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征收决定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属集体土地的需提供项目拆迁许可文件)等必要文件和资料,对各相关项目单位填报的《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式样见附件2),并对经审核确认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项目,按项目名称汇总填报《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7),同时,填报《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式样见附件4)。

  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审核责任人、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书面审核意见、附件3、附件4、附件7,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于2月2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汇总填列《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式样见附件6)后,连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上年度和本年度改造任务分解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申报材料,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3]92号)规定的时间提交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审核。

  (四)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对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组织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直管县),按财政部规定时间出具审核意见上报财政部。

  二、相关申报表和审核表填报口径

  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中具体栏目的填报口径为:

  (一)“2013年度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栏下“征收(收购)户数计划”填列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号)中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市)及有关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

  (二)“2012年度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栏下的“征收(收购)户数、征收(收购)面积”是指2012年全年实际完成的城市棚户区征收户数和征收面积,以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依据,填列永久安置住房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和货币补偿户数)、住房和非住房征收建筑面积。

  (三)“2014年度征收(收购)计划”栏下的“征收(收购)户数、征收(收购)面积”是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中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

  三、监督检查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在收到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的复审汇总资料后,除实地抽查审核不少于3个市、县外,还将对以前年度申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市、县,将停止安排相关专项支出补助资金。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二处

  联系人:顾奋英  联系电话:025-51816283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联系人:何小青  联系电话:025-8363371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黄  清  联系电话:025-51868552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的电子版本,可登录江苏专员办门户网站查询下载(网址为:http://jsz.mof.gov.cn/)。

  

  附件:1.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项目单位填制)

  2.书面审核意见(模板)(市、县财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填制)

  3.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市、县财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填制)

  4.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市、县财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填制)

  5.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省财政、住建部门填制)

  6.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省财政、住建部门填制)

  7.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况汇总表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