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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对地方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711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各资金使用单位: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实施中央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是财政部专员办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专员办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监管暂行办法》(财预〔2016136号)等有关要求,我办自20165月开展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试点工作,在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支持配合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财政部和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监管工作,促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政策贯彻落实,服务江苏“两聚一高”发展,我办从2017年开始,对江苏省2017年及以后年度所有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动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办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互联网+管理”,依托“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系统”,对全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分类全过程动态监管: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在线报送分解、下达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在线报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情况等信息,向地方财政和资金使用单位层层传导财政管理要求,实行动态监控、过程控制,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和提高资金绩效;同时向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反馈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为重大决策和改进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完善政策制度提供信息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构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工作机制 

  建立我办与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日常联系交流制度,建立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数据资料定期报(抄)送工作制度,构建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监控、督导、纠偏、核(检)查、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实现依法监管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 

  (二)依托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系统开展监控 

  我办已于20168月开始运行了“财政部江苏专员办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实行外网部署。作为动态监管工作平台,我办与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市辖区(功能区)以及乡镇、街道等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区以及基层财政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等各类用户通过外网登录在线操作使用。 

  (三)定期报送数据信息和资料 

  1.江苏省财政厅:按月向我办抄送分解、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应安排的省级资金指标文件,定期抄送“财政一体化业务平台”(业务生产系统)生成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2.市县区以及基层财政部门:通过动态监管系统按月向我办报送分解、下达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相应安排的本级财政资金等相关数据信息,上传有关证据资料。 

  3.各资金使用单位:通过动态监管系统定期(按月或季度、半年)向我办报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账、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进度、完成投资等相关数据信息,上传有关证据资料。上述填报周期由我办根据资金监管分类和资金规模予以确定,动态监管系统将自动标识。 

  (四)线上线下动态监控预算执行情况 

  1.动态分析数据。动态监管系统自动统计、对比、分析数据,掌握预算执行情况。 

  2.题自动预警。动态监管系统通过内置资金拨付时间函数、预算执行数据比对条件、金额阈值数理统计模型,具备问题自动预警功能。 

  3.跟进实施监管。我办根据系统自动预警、人工巡检发现的问题线索,分类采取电话询问、约谈、实地调查、核查、检查等监管措施,对有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和问题反馈、报告、通报工作机制。 

  三、在线填报数据资料要求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市县区以及基层财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动态监管系统在线定期填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据、上传有关证据资料。具体在线填报操作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系统填报说明》(附件1)。财政系统、省级资金使用单位的用户名以及登录初始密码,由我办负责编制、发放,我办将在“中央对江苏省转移支付”QQ工作群进行发布;省级以下资金使用单位用户名及登录初始密码,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我办编码规则编制、发放。 

  (一)市县区以及基层财政部门 

  1.市县区及基层财政部门,通过动态监管系统在线按月填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据、上传有关证据资料。 

  1)在线按月填报分解、下达财政资金数据信息。通过系统分别在线填报《201 月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设区市财政分解下达情况表》(附件2-1)、《201 月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县(县级市)财政分解下达情况表》(附件2-2)、《201 月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市辖区财政分解下达情况表》(附件2-3)、《201 月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区县以下基层财政分解下达情况表》(附件2-4)。 

  2)由市、县、区等确定项目的切块资金,须提供分解、下达资金的指标文件、项目清单等相关资料。 

  3)及时在线填报、更新财政系统联系表。 

  4)按照我办要求,对特定项目在线上传分解、下达资金的有关证据材料,可通过系统以电子文档、扫描件或照片形式上传报送分解下达资金的指标文件、财政拨款凭证等。 

  2.在线填报数据的频率和时间要求。按月在线填报,每月10日之前报送上一月度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数据和资料。 

  (二)各资金使用单位 

  1.各资金使用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已经填报相应资金拨付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动态监管系统在线定期填报项目预算执行数据信息,上传有关证据资料。 

  1)按要求在线定期填报《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201 / 季度/上半年/下半年)》(附件3)等预算执行数据信息。 

  2)在线定期上传财政资金到账凭证、财政资金等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完成投资科目明细账、相关报表、项目进度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 

  3)及时在线填报、更新资金使用单位联系表。 

  2.在线填报数据的频率和时间要求。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在线填报数据和上传有关资料。 

     1)基建项目。按月填报,次月10日之前报送上月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2)其他资本性支出、经费补助性支出项目。按季度填报,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季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3)补贴性支出、奖励性支出、其他类支出项目。按半年填报,710日之前、次年110日之前分别报送上下半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三)首次在线填报数据注意事项 

  对不属于前2批试点项目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首次在线填报数据具体操作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系统填报说明》(附件1)。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市县区以及基层财政部门 

  1.市县区以及基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负责本辖区内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工作。 

  1)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第35条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2)要明确各处室(科、股)及岗位人员工作分工,按要求在线及时如实填报分解、下达财政资金数据信息。原则上由预算处(科、股)牵头,及时向各业务处室(科、股)下达、传递预算指标等数据信息,并督促其及时在线填报;各业务处室(科、股)要按要求及时在线填报本处室(科、股)管理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解、下达数据信息、上传有关证据资料。 

  3)按照编码规则为辖区内各同级资金使用单位在动态监管系统中设置用户名、登录初始密码(编码规则由我办在“中央对江苏省转移支付”QQ工作群中发布),并及时发放给资金使用单位。 

  4)市县区以及基层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明确1名联系人负责与我办日常工作联络,并将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动态监管系统“财政系统联系表”上报我办。 

  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下级财政部门,市县区以及基层财政部门要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同级资金使用单位(本通知电子版可在我办门户网站或“中央对江苏省转移支付”QQ工作群下载),并指导、督促其规范预算执行,及时在线填报数据信息,充分发挥就地、就近优势,依法履行监管工作职责。 

  (二)各资金使用单位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按规定要求如实在线填报资金使用以及项目进度、投资完成额等数据信息、上传有关证据资料。 

  五、监管保障措施 

  为确保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办将实行动态监管情况与监督检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情况反馈、报告、通报等监管工作相结合,实现良性互动。 

  (一)与监督检查核查相结合 

  我办将根据各市县区以及基层财政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报送数据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规范性,选取部分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将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移送。 

  (二)与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相结合 

  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问题多发的地区和单位,我办对省财政厅报送的该市县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 

  (三)与情况通报和反馈报告相结合 

  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据资料报送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我办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向财政部反馈报告,并视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报省委、省政府,向省财政厅、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党委政府等通报。 

  六、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各市县财政局不再按《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关于对部分中央专项支出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对账的通知》(财驻苏监〔200966号)要求向我办报送《市县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江苏省市县中央财政专项支出监管对账明细表》。 

    

  附件:1.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动态监管系统填报说明 

        2-1201 月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设区市财政分解下达情况表 

        2-2201 月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县(县级市)财政分解下达情况表 

        2-3201 月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市辖区财政分解下达情况表 

        2-4201 月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区县以下基层财政分解下达情况表 

        3. 中央对江苏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201 / 季度/上半年/下半年)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 

                    2017828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30日